改单费是怎么产生的?
生鲜物流行业
2016-12-14
高丽海运公告,自2022年1月17日起, 关于更改港口规定如下:
1)订舱未确认请通过官网自行更改;
2)订舱确认后未领EIR,请退关重新订舱;
3)领取EIR、提箱后更改,收取改单费300RMB/BL;
4)进港后更改,收取改单费300RMB/BL,同时需提供码头更改后回执信息;
5)危险品不接受更改,请自行退关安排改配;
6)开船后更改,请和船公司单证部确认。
货物发出后,发货人发现目的地错误,怎么办?
发货后需要更改目的地的原因五花八门,例如货物目的地写错、将货品运至其他目的地更有利于销售等等。
在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批指导案例,其中第108号的指导性案例即是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它的意义就在于能够指导下级法院当发生货方需要改运目的地时,对此产生的费用和可能产生的责任
应如何予以确定。
2019年发布的指导案例108号是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隆达公司向马士基订舱装4个集装箱由宁波发往科伦坡,在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之时,隆达通过
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
马士基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
结果在目的港后,无人提货,隆达公司只是单纯的申请退运,也没有安排人员在指定目的港接受并办理相应的手续,马士基就将货物拍卖,双方至此发生争议。
关于改港改运的问题,我国《海商法》并无直接性的法律依据,因此,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
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除此之外,最高院还提到了《合同法》的第三条和第五条,即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编者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改港改运原则上是可以被允许的,但是要求改港改运的行为不能给承运人和其他有关当事方不合理的负担。
如果改港改运的指令在货物发出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做出,且不会严重影响承运人和其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应该予以准许,而在这个案例中,还差两日即到目的港,而且还存在其他托运人等。
因此,在此时,强制改港改运会严重的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原则性要求,承运人此时在给出相应原因的情况下予以拒绝也是合理的,而这也确实是最高院在此案中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实务中,建议承托双方就可能发生的变更行为达成一个协议,例如依据指定的航线上,托运人变更行为的有效期限和对应所产生的风险、费用应作何约定,这其实非常类似于我们乘坐定期航班的“改签或退票”业务。
作为货方也请务必仔细审阅运输合同中的重要性事项,避免因改港改运给自身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同时在必要之时也可以购买相应的保险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如何更改目的港
出货后要求改港的原因多种多样诸如:贸易摩擦不确定性、港口的罢工、码头的拥堵等等都有可能收到发货人临时更改目的港的要求。一般情况也不能拒绝客户的要求,但改港涉及各种文件、申请、费用,操作起来
却也十分复杂。
已装柜未进港
此类操作相对简单。只需告诉货代公司,将新的目的港发给船公司,得到船公司铺位承认后,就能够告诉车队修改进港箱单,更改成新的目的港及中转港,首要涉及单证上的更改费用,费用较少。
已进港未截港
的港就需求港区将箱子转移到其他堆位上,假如接近截港时间的话需求更多搬倒,所以一定改港要趁早。
的港承认改港可行性和罚金;假如货品已过中转港,需求承认所去往的港口是否为这条船途径挂靠的港口,假如不是挂靠港口,那么不能直接更改,需求到港目的港后,再与船东承认改港事项。

事宜,由目的港分部帮忙从头订舱、装船,这种改港成本是适当高,既有海关罚金,又有船东费用,建议发货人万不得已,千万不要选择这种改港方式。